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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法规(二)
四、文化产品内容管理
(一)内容管理的实质
国家为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德,对各种文化产品内容进行管理。我国宪法一方面确定了公民拥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和“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另一方面也确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应当承担的义务,即:“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对文化产品内容的要求
根据宪法,公民在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学艺术创作权利的时候,不得违背国家的、社会的利益,不得妨害他人的自由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国家利益体现为:不得发表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相违背的内容的作品。不得违背社会利益体现为: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发表淫秽内容的作品。不得妨害他人的自由权利的行使体现为:不得发表诽谤他人和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权利的内容的作品。
有关行政法规对电影片、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即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
对演出的要求是除不得含有上述内容外还不能使用下列方式: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健康;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
(三)内容管理的方式
根据法规规定,我国对演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出版物等在内容管理上,主要采取事先审查、事后追惩、备案等几种方式。
五、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行为是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的。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文化娱乐业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
其中属于单位犯罪的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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