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旅游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防止推诿塞责,保证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国家国务院行为规范》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限时办结制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旅游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云南省旅游局机关申办属于省旅游局职能、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来信来访,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经办职能部门或经办人在承诺的或《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经办职能部门或经办人承办议案、提案和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来信来访,有时限要求的都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执行)。
(一)对来访人提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能当即解答的当面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云南省旅游局机关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的议案,没有时限要求的,办公室应在收文之日起2天内按照领导批示交指定职能部门办理,承办职能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面商并及时按照面商意见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向局分管领导和建议、议案、提案提出者说明情况。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
(三)对受理的信访事项,严格依据《信访条例》、《云南省网上信访工作暂行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结。
第四条 紧急公文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承办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发文机关要求或领导批办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原承办部门在2天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内容涉及面广或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者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前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未要求办理时限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和寄发。
第五条 本机关行政核准、审核、备案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办结。
第六条 经办人没有充分理由而拖延办理所受理事项,情节一般的,给予批评教育,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本人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具体按照《云南省旅游局机关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旅游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