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旅游产业发展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为规范我省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促进相关方面快速反应,采取急救措施,妥善处理善后,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家旅游局下发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旅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界定
(一)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旅游安全事故,或其它因重伤过多、影响较大和涉外(港、澳、台)等旅游事故。
(二)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一次造成游客6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或一次造成游客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可能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旅游安全事故。
二、应急反应原则
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反应工作要按照快速、高效、有序、务实和有利于减轻旅游者等受害人及单位的损失、减轻对云南旅游形象的损害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妥善处理。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1、省政府设立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为省政府主管旅游工作的副省长,副组长为省政府联系旅游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旅游局局局长,小组成员为省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云南省旅游局办公室。
2、各州、市政府设立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由各州、市主管旅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和相关的协调处理工作。
(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旅游安全工作重在防范。各级政府及公安(含治安、消防、交警)、卫生、交通(运管、道路)、劳动、质监、铁路、民航、安监、工商、保险监管局、国家安全等安全管理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必须完善相关安全规定,加强教育,按照管理范围及权限,敦促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明确安全责任主体,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强化安全意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和服务责任制,认真做到思想到位、部署到位、宣传到位、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对景区、机场、车站、码头、道路、铁路、民航、航运等单位和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对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各负有旅游安全责任的部门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交警部门:依法严格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到重(特)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对事故进行处理。
消防部门:依法负责对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旅游设施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导进行消防问题整改,强化消防措施,查处火灾事故。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建设和养护,在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防止出现重大坍塌、飞石等事故;负责车辆、船舶营运管理,审定旅游客运资质标准,审批旅游客运资格,纠正旅游客运违章经营行为。
卫生部门: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宾馆饭店、农家乐、餐厅及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伤病员进行救治。
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负责事故中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照相关国家法规标准对景区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及星级饭店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相关特种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督导这些设备隐患的整改。
建设、文化(文物)、水利、林业、宗教部门:负责各自管辖的自然和文化景区内安全整治工作,督导安全设施设备及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防止发生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
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做好铁路、航空安全;负责为处置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提供方便。
民政、外事、侨务、台办等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相关海外游客、华侨(台胞)事故善后处理的相关事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负责做好旅游行业相关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工作。加强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各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单位承保的保险,对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进行及时的保险理赔。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对旅游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牵头组织对旅游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旅游企业制订《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反应预案》,监督旅行社租用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汽车、船舶并与法人签订书面运输合同。负责将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达标作为星级饭店评定和复核的重要内容。
四、报告制度
(一)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当事人(指游客、接待旅游者的饭店或景区工作人员、司机、旅行社导游等)或目击者以最快速度就近向110、119、120和本单位、有关部门报案,单位负责人接到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等部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二)发生特大事故或死亡情况不清的社会影响严重的旅游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事故发生的6小时内分别以事故快报传真上报省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快报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损失程度、事故救援情况、事故报告单位和初步原因分析。
五、事故救援、查处工作
(一)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接到报案后要立即携带相关设备和器械赶赴现场施救,将伤员迅速送往就近医院治疗,根据伤情需要,重伤员在经医院紧急处置并同意后,可转送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抢救。对于重伤员的抢救,要把救治责任落实到人,尽最大努力救治伤员。
(二)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抢险预案的规定,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善后工作。
1、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事故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州、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州、市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州、市政府应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并设立工作组,迅速开展事故抢险施救、调查取证和善后工作。
2、发生特大旅游安全事故,除当地州、市、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外,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事故责任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
3、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的特大和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且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性质较为恶劣的涉外旅游安全事故,省政府领导应当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工作。
4、特殊情况,按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办理。
5、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费用垫付原则:
(1)团队、散客乘坐交通工具(铁路、民航、船舶、车辆、索道等)发生事故,承运方要积极参与并垫付善后处理费用;
(2)在景区、饭店、餐馆发生事故,景区、饭店、餐馆方要积极参与并垫付善后处理费用;
(3)发生的其他事故由客源组织方先行垫付。
以上各项费用待事故责任确定后,按规定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六、宣传报道
事故发生后,在州、市或省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州、市委宣传部及政府新闻办或省委宣传部及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对外宣传报道组织工作,宣传报道工作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及时、全面掌握事故处理动态、事故原因等信息;
(二)根据需求,草拟新闻通稿或接受采访,向外发布信息、统一口径;
(三)根据情况提出是否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意见,经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坚持正面报道为主,努力挽回不利影响。
七、善后工作
(一)事故发生地州、市相关管理部门(如交警、消防、公安、法院、保险等)应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做出事故鉴定,为游客出具相关证明,并督导相关方面按法定标准进行赔付。
(二)客源组织方(散客由车方或景区、饭店,团队由旅行社)负责与组团社及游客家属联系,做好伤者医疗护理和相关家属的接待工作,以及死者遗体的运送或火化、保险理赔的牵头组织工作。
死者遗体一般就地火化,穆斯林死者及时联系通知其家属。伤病员视病情经医院同意及家属或本人提出要求可送回居住地治疗,行前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三)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铁路、民航、边检、海关、口岸国际救援部门应为海外伤病员离滇及国内伤病员返滇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