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0日    来源:云南省旅游局法规处    网站编辑:赵静    【打印文章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云南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旅游支柱产业,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思路,明确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一)坚定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改革开放以来,依托丰富独特的旅游资源优势,全省旅游业快速发展,产业体系基本形成,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我省的支柱产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全省旅游产业发展面临着国内外旅游需求不断增长、中国入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启动和西部大开发等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是抓住机遇,尽快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的重要决策,是应对国际旅游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必然选择,是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为此,一定要转变观念、解放思想,进一步坚定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二)增强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紧迫感。随着世界许多国家和国内各省区市都把旅游业作为重要产业规划发展,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面对巨大的竞争压力,我省旅游产业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我省旅游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刻。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用更新的思路、更大的力度、更有力的措施,推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 

        (三)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进一步发挥云南的自然风光、民族文化、气候、区位等特色资源优势,围绕“优化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工作目标,突出特色名牌旅游产品开发,加快改革创新和科技兴旅步伐,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增强旅游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做大做强旅游支柱产业,推动旅游经济强省建设,为云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为此,必须尽快实现六个转变:
    ――在旅游发展模式上要实现从“政府主导型”逐步向“政府引导调控、市场主导型”转变。改变政府包揽过多的做法,强化行业引导、宏观调控的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旅游产业发展。旅游业起步较晚的地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确立自己的发展模式。
    ――在旅游增长方式上要实现从“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不断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客源结构、人才结构、区域布局和企业结构,全面提升旅游产业的整体素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在旅游开发建设上要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突出重点,以大项目带动大发展,提升旅游产品档次,丰富旅游文化内涵,增加科技含量,培育旅游精品品牌。
    ――在旅游产品结构上要实现从“观光型”为主向“观光和度假结合型”转变。在巩固发展观光旅游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康体娱乐、会展商务、民族文化、生态旅游、边境旅游等重点旅游产品,积极发展科考科普、探秘探险、工业旅游、农业旅游等新兴旅游产品。
    ――在旅游企业结构上要实现从“散小弱差”向“大而强、小而精”转变。深化旅游企业改革,加大行业整合力度,形成以综合性、区域性集团为龙头,行业性、专业性公司为支撑,网络化、连锁化、特色化企业组织体系。
    ――在旅游管理方式上要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依法治旅转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逐步形成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新型旅游管理体制。 

        (四)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从现在起至2020年,旅游经济总产出保持平均两位数增长:到2005年,接待海外旅游者达到150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5.1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者6000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320亿元,旅游业总收入360亿元。到2010年,接待海外旅游者300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12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者7500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520亿元;旅游业总收入620亿元,比2003年翻一番。到2020年,旅游业总收入达到1500亿元,在2010年的基础上再翻一番,把云南建成旅游经济强省,使云南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的旅游胜地和旅游目的地,成为中国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国际旅游集散中心,为全省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提高农民收入作出更大贡献。 
   

        二、优化结构,积极推进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 

        (五)加快旅游产品结构调整步伐。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建设一批旅游产品基地,争创一批品位高、特色突出的精品旅游景区,加快培育石林、丽江、大理、西双版纳、香格里拉、腾冲等一批全国一流、世界知名的名牌旅游产品,推出一批具有较强吸引力的黄金旅游线路。鼓励各地利用资源优势,开发建设服务当地群众和游客的各类观光、休闲度假、健身娱乐、乡村旅游等大众旅游产品。 

        (六)建设一批特色旅游城镇,加快发展农村旅游。积极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最佳旅游城市”,建设一批旅游强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旅游城镇的建设和开发要体现历史文化,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完善旅游城市功能,加快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加大旅游城市的营销力度,培育具有吸引力的城镇旅游产品,有条件的城市公园要逐步实行免费开放。加快农业旅游、乡村旅游的发展,鼓励开展“农家乐”旅游,扩大城乡旅游交流,发挥旅游业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七)大力开发特色旅游商品。积极挖掘和开发既有民族文化内涵,又有观赏实用价值,便于携带、纪念性强的旅游商品。要加强市场调研,制定旅游商品生产和开发规划,鼓励和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特别是民营经济从事旅游商品开发、生产和销售。重点扶持一批集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市场开拓能力的旅游商品重点企业。各旅游景区景点要积极开发有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各旅游目的地要建设一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游购物场所,带动旅游商品开发、生产和销售。 

        (八)提升旅游产业的文化含量。加大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的结合力度,充分利用文化资源优势推动旅游产业的发展。加快云南民族文化和地方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保护和开发,充分利用各种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镇)、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科技馆,培育和建设一批民族文化旅游基地和民族文化生态旅游村(镇),鼓励和支持创办旅游文化娱乐企业、旅游文化演出企业,推出一批以民族风俗、民族歌舞、地方文化为特色的旅游表演项目,着力打造一批文化旅游精品。旅游景区景点要增加文化旅游项目,丰富游览内容,不断提高文化内涵。 

        三、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旅游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九)加快国有旅游企业改革步伐,切实推进政企分离。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加大国有旅游企业改革力度。凡我省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宾馆、旅行社,都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鼓励采取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承包、引进合作伙伴等方式加快国有旅游企业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通过并购、合资等 有旅游企业改制改组,鼓励企业职工以各种方式出资购买企业产权。旅游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积极推进旅游景区(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革,可通过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将景区(点)的经营权依法有偿出让给国(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按照统一规划进行旅游开发、建设和经营。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大企业以集中规成片开发的形式取得旅游景区(点)经营权。旅游景区(点)经营转让费应继续用于旅游景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因旅游开发造成的移民搬迁补偿等。探索建立旅行社的批零体系,推进旅游饭店连锁经营、景(区)集团化、旅游运输联合化以及导游服务公司化的发展。 

        (十)做大做强做精一批旅游企业。实施集团化发展战略,加大对现有旅游企业进行改造和整合的力度,推进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等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促进企业规模集团化、经营网络化,力争用7年时间培育和发展1―2个年收入超过50亿元的综合性旅游集团,10个以上年收入超过10亿元的专业性旅游集团。同时,要促进中小旅游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做精一批中小企业,形成以大企业为主,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要打破所有制限制,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旅游市场(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和措施,大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旅游领域,不断提高旅游产业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 

        (十一)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旅游项目的贷款贴息、旅游公益设施建设和部分旅游软件配套完善。规划设计重大旅游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大项目带动大发展,加快旅游开发和建设。拓宽旅游投融资渠道,采用项目特许权、运营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和收费权融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依法建立和完善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为旅游企业贷款提供担保,金融部门要积极扶持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推进重点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鼓励采取BOT、TOT等融资方式,加快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交通设施时,应统筹各方面资金,加快旅游交通环线及重点景区连接线的建设。

        四、扩大开放,加快旅游产业的对外对内合作 

        (十二)加大旅游产业的对外开放力度。按照“积极参与、平等协商、共同开发、互利互惠”的原则,努力构筑云南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作的国际区域旅游圈。尤其要抓住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机遇,加快推进澜沧江―湄公河、孟中印缅等国际区域旅游合作,在联合宣传促销、旅游交通合作、旅游信息共享等方面取得突破。鼓励国外有实力的旅游企业来滇兴办合资或独资旅行社,引进先进的旅游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加快开通昆明直飞东南亚、南亚、欧洲、北美等主要国际客源市场的航线,积极争取开通更多的连接大理、丽江、景洪等主要旅游城市与海内外旅游客源地之间的直通航班。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争取有关航权、口岸签证权政策和对特定客源地的旅游者实行短期免签证等政策,为中外游客出入境提供便利。 

        (十三)积极推动国内区域旅游经济合作。按照“区域联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大与周边省区旅游与合作开发的力度,加快跨省区旅游合作的步伐,积极探索与周边省份合作构建无障碍旅游区,并逐步扩大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外旅行社在滇设立旅行社或分支机构,鼓励省内旅行社批发商在省内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对省内跨地区旅游客运车辆取消通行限制。 

        (十四)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鼓励省外、境外优强企业通过投资、兼并、参股、收购、迁移总部等方式来滇进行旅游经营。对来滇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实行与本省旅行社的同等待遇;对在滇注册的年旅游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年接待进入本省游客达5000人次、无重大违纪违规和重大事故投诉、开业3年以上的旅行社,在其开设第11个营业部时,免收保证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具有经营国际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出国促销人员,实行一次审批、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加大对有较好前景和较大发展潜力的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吸引国外和省外资金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国外优惠贷款、政府间投资进行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和生态环保项目建设。各级政府部门都要建立健全重大旅游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一条龙”、“一个窗口”全程化服务。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我省有实力的旅游企业到省外或国外进行旅游开发和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积极参与国际旅游市场竞争。 

        五、加强宣传促销,不断拓展海内外旅游客源市场 

        (十五)创新旅游宣传促销机制。树立“云南团队”精神,实行整体宣传促销战略,树立统一的云南旅游宣传促销形象。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合、企业为主、上下联动的宣传促销机制,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加强与国际旅游组织、旅游客源地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旅行商、新闻媒体和中介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依托各种机构和组织,建立和发展旅游营销联盟,实施互为旅游目的地的营销推广措施。积极完善省级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的筹措机制,为拓展我省旅游市场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建立旅游宣传促销奖励机制,对直接招徕海外游客的国际旅行社按年度创汇额给予相应奖励。 

        (十六)创新旅游宣传促销方式。突出重点,主动出击,对重点海内外客源市场集中力量,加大促销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业务,利用多种渠道,积极宣传云南旅游。要充分借助重大外宣、招商、对外友好和文化交流等活动宣传促销云南旅游。鼓励新闻媒体策划制作更多的旅游宣传节目和栏目,扩大公益性旅游宣传。邀请世界各国特别是我省主要海外客源地国家或地区的主要新闻媒体、重要旅行商来滇考察、采访和报道。充分利用卫星电视、国际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开展旅游宣传促销。积极发展旅游电子商务。 

        (十七)创新旅游节会赛事组办方式。充分发挥节会赛事活动的宣传促销作用,在继续办好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中国昆明国际文化旅游节等重大节会赛事活动的基础上,加大对有云南特色的民族节庆活动的挖掘和提升力度,增加游客的参与性和娱乐性,组织好“黄金周”假日旅游活动,不断创造新的旅游“热点”和“亮点”,吸引和招揽海内外游客。加大节会赛事的市场化运作力度,对政府主办的大型节会活动,要精心组织,讲求质量、注重效益,并逐步过渡到由企业或中介组织承办。鼓励社会各界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会展活动。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创办节庆会展企业,积极发展会展商务旅游。 

        六、实施科技兴旅战略,推进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 

        (十八)加强云南旅游教育和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全省大中专院校尤其是旅游院校的办学优势,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快培养高、中级旅游管理人才和实用人才,优化旅游行业队伍知识结构,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加大旅游科学研究及旅游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的力度,开展全省重大旅游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可行性研究。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旅游管理技术,提升旅游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十九)加强旅游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制定云南旅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旅游从业人员上岗和在岗培训,全面提高旅游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全省主要旅游景区(点)推行景区专职导游制度,凡不具备专职景区导游资格的,不得在相应的景区(点)从事导游讲解。加强对导游人员的分级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和水平。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旅游经营、管理、营销、策划等各类人才,建立完善人才选拔、培养使用机制和优胜劣汰竞争机制。 

        (二十)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配合国家“金旅工程”,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完善游客服务接待中心体系,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旅游预定、投诉受理、紧急救援等全面、优质的服务。逐步建立省、州(市)、县三级配套、功能齐全的旅游行政办公网、旅游行业管理业务网、旅游电子商务网和旅游综合数据库,实现网上发布旅游信息,开展网上旅游交易和服务。建立旅游统计监测体系,做好旅游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和社会需要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信息。 

        (二十一)加强对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旅游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开发服从保护,以发展促进保护,在保护中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逐步形成谁开发、谁受益、谁保护的机制,杜绝对旅游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加大科技成果和现代技术在旅游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推广运用,实施旅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旅游景区(点)环境容量控制制度。加大对旅游集散地和旅游景区(点)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积极开展主要旅游通道的绿化、美化工作,加强重点旅游区和重要旅游线路沿线的生态环境建设。 

        七、优化环境,创造旅游产业发展的良好条件 

        (二十二)推进依法治旅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旅游业条例》,进一步完善旅游法规和制度。结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加大旅游联合执法力度,建立旅游、公安、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旅游联合执法机制。旅游执法事业单位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增强旅游执法的公正性。 

        (二十三)加大旅游标准化和旅游诚信服务的建设力度。建立和完善旅游标准化体系,旅游景区(点)、旅游设施、旅游产品和城市公用设施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要加大旅游产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推行,积极引导旅游及相关企业广泛推行国际质量认证标准。建立旅游企业和旅游窗口从业人员诚信等级评定、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加强对旅游市场动态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积极推广旅游投诉案发地受理制度,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和转办制度,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二十四)强化旅游安全管理。要牢固树立“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的观念,增强旅游安全防范意识,加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社会治安等管理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旅游安全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旅游事故防范和处置的预案,建立和完善安全预防制度、检查制度、报告制度、应急处理制度、救援制度和保险赔偿制度等。旅游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完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确保旅游活动安全、健康、有序。旅游及有关部门要联合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体系,定期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 

        (二十五)发展旅游中介组织。鼓励成立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旅游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自律、监督和服务作用。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将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旅行社年检、导游等级评定等管理权授予旅游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旅游中介组织要按照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服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六)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点)及附近国有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并用于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可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若将原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点)及附近的荒山荒地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涉及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并按新的用途核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旅游项目用地,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总额的25%,余款可在5年内缴清。对旅游设施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按云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坡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和租金可在一定期限内优先返还度假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实行税费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旅游产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可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出台涉及旅游行业的税费支持政策,要清理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减轻企业或经营者负担。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额。旅游项目开发和建设所需进口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施工机械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省级旅游度假区可比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对新开办的旅游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为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对新办以经营旅游电子商务为主要业务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按照“商旅同价、平等竞争”的原则,对旅游饭店严格执行与一般商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有条件的州、市可根据实际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二十八)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昆明至各主要旅游城市、主要旅游集散地和重点旅游景区(点)之间的高等级公路网络,形成跨国跨区域的旅游干线网络,加快主要旅游景区(点)的支线公路和省内各旅游区环线旅游公路的建设。加快昆明新机场建设,使其成为我国面向东南亚、南亚的枢纽机场和国际旅游航空港。在旅游资源丰富、未来航空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建设小型旅游机场,加快文山、腾冲、红河等支线机场建设。加快“泛亚铁路”云南段的实施进度,尽早启动建设大丽铁路、玉蒙铁路,提高中越旅游专列的利用率。改造提升澜沧江―湄公河水道(云南境内段)、完善航运基础设施。结合发展需要抓好旅游接待设施建设,合理布局高中低档宾馆建设,发展一批满足自驾车旅游者需求的汽车旅馆,提高旅游车辆档次,建设一批高科技、环保型的旅游厕所。 

        八、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 

        (二十九) 加强对旅游产业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旅游产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条件的州、市、县要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旅游产业的领导,协调各方力量,把加快发展旅游产业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促进开放、繁荣地方经济、增加就业、消除贫困和带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大事来抓,千方百计加快发展。省旅游产业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指挥、协调职能,及时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对涉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权外的事务,建立“转办制度”,交具有相应管理职权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要求限时办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综合协调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政企分开、政事分离的改革步伐,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宏观调控、宣传促销、市场监管、监督检查、环境营造等方面,实现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依法管理转变,加快形成运作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旅游管理新体制。 

        (三十)进一步形成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意识,主动配合做好工作,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要把旅游基础设施、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和旅游产业政策,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旅游、财政、建设、国土、林业、水利、文化、宗教、体育、环保等部门,要共同搞好旅游资源的综合利用、开发和管理。公安、交通、民航、铁路、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部门要加强旅游运输、安全、物价、市场秩序、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各有关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十一)创造性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目标责任制,把完成旅游产业发展任务目标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旅游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需要国家帮助解决的,中央驻滇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申报工作。省旅游产业领导小组要把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州市和相关部门,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建立表彰奖励和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严重影响旅游产业发展的,要依照问责制追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二)本意见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我省已有政策性规定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