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旅游局,各旅游大专院校:
根据《云南省旅游行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云南省旅游教育培训定点单位资质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望各地、州、市旅游局教育培训中心,各旅游大专院校,认真按照《办法》的规定,规范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旅游教育培训的质量,做好云南省旅游教育培训定点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旅游 教育 培训 暂行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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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局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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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郑天华 校对:王丹莉 (共印40份)
云南省旅游教育培训定点单位
资质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旅游教育培训单位的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旅游行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内各地、州、市旅游局教育培训中心或其认定的培训单位(以下简称机构)和云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旅游教育培训的大专院校(以下简称院校)。
第三条 凡从事旅游教育培训的机构、院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旅游教育培训定点院校、机构可从事以下业务:
(一) 机构可按照省旅游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导游人员资格认证、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等考试的信息咨询、考前培训和具体相关考务工作。
(二) 院校可按照省旅游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示,从事旅游教育培训信息的咨询和年度导游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
第二章 申报定点单位资质标准
第五条 申报定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应有两年以上的旅游教学或工作经验。
(二) 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教学目的和完整的教学大纲和计划。
(三) 有固定的教学场地和较强的师资力量。
(四) 在数次省级(含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大型旅游赛事或相关活动中获得至少一次的奖励。
第六条 申报定点院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教学力量雄厚,教学配备齐全,如:投影仪、多媒体教学设备等,具有教授职称的人员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七,副教授职称的人员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 独立承担过省级(含省级)以上五个大型培训活动。
(三) 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五个科研成果奖。
(四) 在数次省级(含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大型旅游赛事或相关活动中获得前三名的成绩。
第三章 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报定点机构应提供以下文字资料:
(一) 法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简历;
(二) 机构简介;
(三) 机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 机构工作人员名册(包括学历、具体工作内容、职称等);
(五) 聘用教师姓名名册(包括所在单位简介、职称、本人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
(六) 教学场地及固定资产简介;
(七) 大型培训活动的档案记录;
(八) 大型旅游赛事或相关活动获奖证明;
第八条 申报定点院校应提供以下文字资料:
(一) 法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二) 院校简介;
(三) 院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 教职工名册(包括职称、所教专业等);
(五) 教学设备及固定资产简介;
(六) 教学大纲、培训课程设置、课时安排等情况说明书;
(七) 大型旅游赛事或相关活动获奖证明;
(八) 大型培训活动的档案记录;
(九) 相关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云南省旅游教育培训定点单位资质,由云南省旅游局直接认定。
第十条 云南省旅游教育培训定点单位资质认证书由云南省旅游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云南省旅游教育培训定点单位撤消或合并的,应向原认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云南省旅游教育培训定点单位资质认证书是从事旅游教育培训的资质凭证,仅限申报单位使用,不得转借。
第十三条 每年对旅游教育培训定点单位进行一次资质复核。凡经定点机构培训的人员,在各项资格认证考试中,合格人员比例不及培训人员总数百分之二十的,将取消旅游教育定点培训机构资格;经定点院校培训的人员,在各项资格认证考试中,合格人员比例不及培训人员总数百分之六十的,将取消旅游教育培训定点单位资格。
第十四条 为维护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获得云南省旅游教育定点培训单位资质的机构、院校,才可以从事第四条规定的各项业务,违者将由云南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