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旅游局:
现将《云南省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员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旅游 印发△ 星级检查员△ 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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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
省政府办公厅五处。
抄送:省旅游业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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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局办公室 2004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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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高云川 校对:乐建云 (共印35份)
云南省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员制度
(试行)
根据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饭店星级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星级饭店评定和复核检查工作实际,为规范全省星级标准检查员或饭店内审员对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检查工作,管理和监督全省星级标准检查员,特制定本制度。
一、星评机构和星级检查员设置及职责
第一条 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和各州、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主要由旅游协会有关人员、饭店高级管理人员和院校专家组成,其比例原则上为4:4:2。
第二条 星级检查员设置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级星级检查员;二是省级星级检查员;三是星级饭店内审员。
第三条 国家级星级检查员由全国星评委选聘,并接受全国星评委办公室的聘用和委派,承担全国范围内五星级饭店的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四条 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向国家旅游局推荐国家级星级检查员和选聘省级星级检查员。省级星级检查员受省旅游业协会秘书处委派,承担全省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检查工作,监督核查有关饭店自主复核的结果,对饭店内审员的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各州、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向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推荐本州、市的省级星级检查员,其推荐并已经省星评委正式聘用的星级检查员,接受州、市星评委或旅游协会的双重领导或委派,承担对本地区或全省三星级以下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检查工作,监督核查有关饭店自主复核的结果,对饭店内审员的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各旅游星级饭店设饭店内审员,其应在省、州、市旅游业协会的指导下,执行对所在饭店的年度复核检查工作,并向所在饭店总经理和省、州、市星级评定机构如实报告复核结果。
第七条 全省所有国家级、省级星级检查员和饭店内审员在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检查工作中,应以(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0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饭店星级的规定》为依据。
二、国家级、省级星级检查员和星级饭店内审员的任用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1、有一定的政治思想水平,热爱旅游饭店事业,工作作风正派、踏实,品德好;
2、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职业操守良好;
3、有较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能够全面熟悉和掌握《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03);
4、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分析和研究问题的能力,以及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担任国家级星级检查员的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在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协会工作并具有丰富经验的行业管理人员;
2、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五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政策及业务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第十条 担任省级星级检查员的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在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协会工作,并具有丰富经验的行业管理人员;
2、在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在本地区旅游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政策及业务理论水平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三、星级检查员聘用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星级检查员和饭店内审员,均必须参加国家旅游局或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获得国家级、省级星级检查员或饭店内审员资格。
经考试合格的星级检查员,由聘用单位颁布发证书。证书格式由全国星评委或省星评委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国家级星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选聘,颁发聘用证书。
第十三条 省级星级检查员由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选聘,颁发聘用证书。
各州、市星级检查员由各州、市星评委确定人选后,报省星评委审批后正式聘任。
第十四条 各星级饭店负责指定本饭店内审员。星级饭店内审人员确定后,应报各属地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审批同意后,上报省星评委备案。
四、国家级、省级星级检查员和饭店内审员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国家级和省级星评标准检查员,应根据相应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安排和委派,认真检查受检饭店的星级标准达标情况,并于离开受检饭店前向店方反馈检查情况,检查结束后五天内向委派机构递交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星级检查员以明查或暗访对受检饭店进行检查时,要预先研究受检查饭店的申请报告或复核自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掌握受检查饭店的概况和特点;检查结束时向受检查饭店全面反馈检查情况,并就其星级达标情况提出规范性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饭店星级评定初检时,要据实评判各项条件的具备情况和得分情况,并写出初检报告呈交委派机构;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要对照初检报告检查受检查饭店的整改情况,核实各项目的实得和得分率,并形成终检报告呈交委派机构。
第十八条 星级检查员向受检查饭店和委派机构做出的反馈意见,应严谨、规范,条理清晰,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向饭店口头反馈的时间不少于一个小时,书面报告不少于1500字。书面报告应在结束检查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并同时上报委派机构。
第十九条 饭店内审员应按照相应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复核部署和要求,以及所在饭店的安排,认真检查所在饭店的星级标准达标情况,敦促所在饭店总经理及有关部门整改达标,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饭店总经理和相应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如实报告复核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国家级和省级星评标准检查员,对申请星级的饭店进行评定检查时,要认真研究受检饭店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掌握其概况和特点,实地检查其各项条件,核实、统计各项目的实得分数和得分率。
第二十一条 对已取得星级的饭店进行年度复核检查时,在饭店内审员对所在饭店复核检查的基础上,国家级和省级星评标准检查员,应根据其委派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安排,对受检饭店自主复核情况以及实际达标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和省级星级饭店检查员应做到:
1、服从相应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委派,坚持两人以上共同履行对受检饭店星级评定或复核的检查职责;
2、按相应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规定时间抵达受检饭店,主动出示检查证和《星级评定/复核检查通知书》。在饭店检查工作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不多于36小时,特殊情况需经委派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
3、评定或复核检查期间,检查员均要着正装,保持衣履整洁、举止文明、谦虚谨慎,尊重受检饭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员工的劳动;
4、在保证检查效果的前提下,提倡节俭,反对铺张;
5、不借检查之机向受检饭店提出与接待无关的接待要求,不借用检查员身份为个人谋取利益;
6、未经委派机构许可,不擅自撤离受检饭店或任意拖延在受检饭店的停留时间,不以个人理解随意解释标准,不凭个人喜恶做超越权限的评论和表态;
7、互相监督,密切配合,保持务实、高效、公正、清廉的工作作风;
8、不违规违纪,不丧失原则,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
第二十三条 饭店内审员应做到:
1、服从所在饭店和相应星级评定机构的领导,认真对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03)标准,按规定要求实施对所在饭店的初评和年度复核检查工作,如实报告检查结果;
2、坚持对饭店负责、对星级标准负责的态度,求得所在饭店负责人及各部门的支持,遵循协调、合作、客观、适度的原则,在不影响饭店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实施检查工作;
3、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善始善终,促进所在饭店规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4、不丧失原则,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不敷衍了事。
五、国家级、省级星级检查员和饭店内审员的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四条 星级检查员和饭店内审员的管理实行“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并接受聘用单位的领导,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旅游业协会或州、市旅游饭店星评机构,应对所聘用的星级检查人员的变化、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饭店对其工作的评价作详细记录和归档,并作为是否通过其年检或续聘的重要依据。根据上述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整理上报省星评委,由省星评委统一汇总后于12月底前报全国星评委。
第二十六条 省旅游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对全省星评员实施宏观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星级检查员,省旅游业协会或各州、市旅游饭店星评机构有权终止其星级检查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任期内的星级检查员一旦离开与饭店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其星级检查员资格原则上自行取销,空缺名额由原聘用单位按照任职条件重新选聘。
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旅游局和各州、市旅游局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按属地和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对违反工作守则的检查员给予批评、警告和撤消检查员资格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取得星级检查证的星级检查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审核。具体培训、考核大纲由省星评委另行制订。
六、附则
第三十条 星级检查证件除发证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扣留检查证。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各项条款如与国家旅游局新制度不一致时,按国家旅游局新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于2004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