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0月12日云南省旅游局第四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旅游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统计管理,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旅游统计在掌握市场运行、指导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旅游局《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从事旅游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从事旅游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从事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景区(游览点)、旅游运输、旅游商品、旅游娱乐、网络旅游、旅游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旅游统计由月报、年报、黄金周日报、抽样调查等统计项目组成,其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及“黄金周”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发布。
第四条 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统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省旅游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省或地方统计资料;
2、制定全省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制定全省的“黄金周”统计调查制度及方案,并组织实施;
4、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依法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制度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纳入统一管理;
5、负责旅游统计资料的管理。全省旅游统计资料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旅游统计资料由实施专项旅游统计调查的机构负责管理,统计信息资料实现双方共享使用;
6、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7、会同省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旅游统计调查项目、公布和出版全省旅游统计资料;
8、会同省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统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州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执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旅游统计的规章、制度,完成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本地区旅游统计资料;
2、按照云南省旅游统计报表目录的内容和要求,准确、及时、全面上报有关报表和数据,并组织实施抽样调查方案;
3、按时上报“黄金周”统计调查制度的报表和数据,并组织实施相关调查方案;
4、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依法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制度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纳入统一管理;
5、负责旅游统计资料的管理。地方统计资料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旅游统计资料由实施专项旅游统计调查的机构负责管理,统计信息资料实现双方共享使用;
6、组织对辖区内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7、经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会同本地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和出版当地旅游统计资料;
8、会同本地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统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固定兼职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七条 州(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建立健全省、地、县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体系。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实施网上填报数据。
第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下列统计义务:
(一)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国家旅游局《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各项旅游统计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工作,不得拒报、迟报旅游统计数据。
(二)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国家旅游局《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科学、合理的开展各项旅游统计工作,上报旅游统计信息,不得提供虚假的旅游统计数据。
(三)凡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原始记录,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并到相应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备案。
(四)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集、汇总统计报表时,要做好报表的审核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下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资料时,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
第九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州(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旅游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实施转办制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如遇到第八条第(一)、(二)、(三)款情况发生的,要迅速向同级统计执法部门联系,说明情况,转交统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在查处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加大旅游统计执法和监督力度。
第十一条 实施联办制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的与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紧密合作,开展相关调查,提供资料,创造条件,探索旅游业增加值的核算办法,测算出旅游产业对当地国民经济贡献的相关数据。
对当地国民经济贡献的相关数据主要指旅游业增加值及占本地区增加值的比重、旅游业税收及占本地区财政收入的比重等。
第十二条 实行联合公告制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本地区年度旅游统计数据等重要旅游统计信息时,应会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的处理:
(一)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
1、对未完全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州(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2、对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州(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除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外,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不按时、按质、按量收集和上报旅游统计数据的州(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限令其在规定时限内补报数据;2年内累计达到3次不按时、按质、按量收集和上报旅游统计数据的,该单位及统计人员不能被评为当年度先进单位及个人,情节严重的,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其统计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4、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提供虚假旅游统计数据的州(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其统计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5、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四)款,不认真审核旅游统计报表的州(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该单位及统计人员不能被评为当年度先进单位及个人。
(二)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处理
1、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不按时、按质、按量收集和上报旅游统计数据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补报数据;2年内累计达到3次不按时、按质、按量收集和上报旅游统计数据的,将该单位负责人及其统计人员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2、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提供虚假旅游统计数据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该单位负责人及其统计人员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3、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不到规定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原始记录并备案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其统计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旅游统计工作中做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相关办法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旅游产业基本情况统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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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中类 |
小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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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住宿设施 |
1-5星级饭店 |
接待海内外游客人数、床位数、床位出租率、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利润、更新改造投入、从业人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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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星际标准但未评星的饭店、培训中心、招待所 |
接待海内外游客人数、床位数、床位出租率、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利润、更新改造投入、从业人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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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一定规模的度假区接待设施 |
接待海内外游客人数、床位数、床位出租率、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利润、更新改造投入、从业人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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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一定接待能力的农家乐和民居 |
接待游客人数、床位数、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利润、更新改造投入、从业人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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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接待能力的高尔夫球场、体育训练基地等设施 |
接待海内外游客人数、床位数、床位出租率、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利润、更新改造投入、从业人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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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中类 |
小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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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
国际旅行社 |
外联、接待团队数及其接待团队和散客人数、出境游人数、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利润、更新改造投入、从业人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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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行社 |
外联、接待团队数及其接待团队和散客人数、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利润、更新改造投入、从业人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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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点) |
A级景区(点) |
接待人数、门票收入、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利润、更新改造投入、从业人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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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景区(点) |
接待人数、门票收入、上缴税金、利润、更新改造投入、从业人数等 |
可接待游客且具备管理能力但未评A的各类景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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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车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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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数、营业收入、利润、更新改造投入、从业人数等 |
旅游收入是其主要经济收益的车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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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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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利润、更新改造投入、从业人数等 |
旅游收入是其主要经济收益的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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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旅游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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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利润、更新改造投入、从业人数等 |
其他旅游企业指旅游娱乐、网络旅游、旅游中介服务等各类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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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号 |
表名 |
期别 |
表别 |
报送单位 |
报达单位 |
统计范围 |
报达省旅游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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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统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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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统基1表 |
旅游单位基本情况 |
年报 |
全面调查 |
所有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当地旅游统计部门 |
辖区内所有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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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统基2表 |
旅行社外联和接待情况 |
季报 |
全面调查 |
国际旅行社 |
当地旅游统计部门 |
辖区内所有国际旅行社 |
季后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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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统基3表 |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情况 |
季报 |
全面调查 |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和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
当地旅游统计部门 |
辖区内所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和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
季后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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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统基4表 |
旅行社财务状况 |
年报 |
全面调查 |
国际旅行社 |
当地旅游统计部门 |
辖区内所有国际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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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统基5表 |
星级饭店住宿接待情况 |
月报 |
全面调查 |
星级饭店 |
当地旅游统计部门 |
辖区内所有星级饭店 |
月后9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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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统基6表 |
星级饭店财务状况 |
年报 |
全面调查 |
星级饭店 |
当地旅游统计部门 |
辖区内所有星级饭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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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统基7表 |
非星级旅游住宿设施接待情况 |
月报 |
抽样调查 |
非星级旅游住宿设施 |
当地旅游统计部门 |
辖区内非星级旅游住宿设施 |
月后9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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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统基8表 |
旅游区(点)基本情况 |
年报 |
全面调查 |
旅游区(点) |
当地旅游统计部门 |
辖区内主要旅游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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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统基9表 |
其他旅游单位基本情况 |
年报 |
全面调查 |
其他各类以接待旅游者或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为主业的单位 |
当地旅游统计部门 |
辖区内所有其他各类以接待旅游者或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为主业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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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统基10表 |
新增旅游产业直接就业人数情况 |
年报 |
全面调查 |
新增旅游直接就业人数的单位 |
当地旅游统计部门 |
辖区内所有旅游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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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202表 |
旅游住宿设施接待国内游客情况 |
月报 |
抽样调查 |
旅游住宿设施 |
当地旅游统计部门 |
辖区内旅游住宿设施 |
月后9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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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统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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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203表 |
云南省公民出境旅游情况 |
季报 |
全面调查 |
云南省公安厅边防局 |
省级旅游行业管理部门 |
本省所有的持有效证件出境的游客 |
季后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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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201表 |
旅游投资情况 |
年报 |
全面调查 |
各级旅游局 |
省级旅游规划发展部门 |
所有在我省进行旅游投资的各类组织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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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统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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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统专1表 |
全省旅游院校基本情况年报表 |
年报 |
全面调查 |
各级旅游局 |
省级旅游人事教育部门 |
辖区内开办旅游专业的高中等院校 |
年后2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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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统专2表 |
省旅游行业职工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 |
年报 |
全面调查 |
各级旅游局 |
省级旅游人事教育部门 |
辖区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协会、旅游院校、旅游企业等旅游培训单位 |
年后25日内 |
关于制定《云南省旅游统计
管理规定》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统计行为,促进旅游统计工作的开展,实现《云南旅游发展倍增计划》既定的建设旅游统计核算体系的目标,我局将在全省发布实施《云南省旅游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制度的重要意义及过程
1、重要意义
一是长期以来,我省在管理旅游统计工作,规范旅游统计行为等方面,主要是依托国家旅游局及省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而不论是国家旅游局还是省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均是从全国、全行业的角度出发来进行规范,不能完全与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特点和变化情况结合。因此有必要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来制定本省的旅游统计管理规定,推动旅游统计工作的开展。
二是旅游产业的迅猛发展,其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断的扩大和延伸,要充分反映和全面体现旅游产业的发展情况,就必须根据旅游产业的发展情况,对旅游统计的范围、对象进行新的界定,进一步的明晰各旅游统计部门的职责,搭建更好的旅游统计平台,这就客观上需要我们在规定方面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是随着旅游产业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不同投资、管理主体进入到旅游行业中来,同时随着旅游行业管理更突出宏观化的发展趋势,旅游统计面对的企业不断增多,旅游统计的难度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依法行政,加大旅游统计的管理力度,全面推行旅游统计工作的开展,更好的发挥旅游统计的基本职能。
2、制定规定的过程
我局借国家旅游局实施新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之机,在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旅游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自2004年就开展研究、讨论和制定了规定。在征求了全局各处室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前提下,我局又组织召开了专题论证会,征求了省统计局、省发改委及涉及到工作开展的武警边防总队等部门的意见,初步形成了本规定(讨论稿)。
二、规定主要解决的问题及措施
本规定由7部分组成,其作用及解决的问题和措施是:
1、第一部分,由第一条至第三条组成。界定了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和基本内容,从而明晰了旅游统计的范围和旅游统计工作的组成。
2、第二部分,由第四条至第五条组成。明确了统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形式,确定了各级旅游统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实现“任务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三到位的目标。
3、第三部分,由第六条至第七条组成。明确了各级旅游局在建设和保障旅游统计工作的开展,在软硬环境建设方面必须提供的必要支持,以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4、第四部分,由第八条组成。界定了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旅游统计工作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
5、第五部分,由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组成。对内、对外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借助相关单位的力量,加大旅游统计的执法力度。
6、第六部分,由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组成。根据各行为主体在旅游统计工作中的各项工作和行为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表彰,以确保各行为主体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7、第七部分,由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组成。结语部分,确定了制度的解释权和发布实施的主位权。
三、其他相关方面的协调情况
根据几次协调、论证会议的召开情况,其他部门的意见如下:
一是在我省旅游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条件下,认为本规定的出台,将有力的促进我省旅游统计工作的开展,更好的发挥旅游统计工作收集信息、汇总数据,及时反馈全省旅游市场动态情况,为各级政府和领导决策服务的功能,各部门将积极支持规定的实施。
二是省统计局将与我局联合发文,共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