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旅游局:
为了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规范旅游执法监察工作,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云南省旅游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导游人员IC卡管理制度,现下发《云南省导游人员IC卡管理暂行办法》及《导游人员违规计分办法》,请转发各国际、国内旅游行社和导游协会,一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云南省旅游局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导游人员IC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规范旅游执法监察工作,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导游人员IC卡(以下简称“IC卡”)是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活动及其管理情况的信息载体,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导游注册时发放,与导游证同时使用。
第三条 IC卡分为正式导游卡和实习导游卡两种,正式导游卡针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协会登记,领取到云南省旅游局颁发的有效期三年(可期满换发)导游证的导游人员颁发;实习导游卡针对参加过前一次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实习导游录用线以上,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并由旅行社申请,领取到云南省旅游局颁发的有效期一年(不得展期)导游证的导游人员颁发。
凡云南省辖区内正式导游人员及实习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时必须携带IC卡。
第四条 IC卡记录导游人员下列信息:
(一)导游人员身份验证信息,包括导游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服务旅行社、语种等。
(二)服务旅行社信息,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基本或静态信息,另一方面是正在进行的团队行程资料,具体内容有:旅行社的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地址、总经理姓名、联系电话、正在进行的团队行程计划等。
(三)导游人员管理信息,初始值为10分,通过计分来反映导游人员的服务情况。IC卡分值以年度计算,不跨年度累计。
(四)IC卡变动信息,包括扣分或加分纪录、导游年检纪录、导游证遗失补办纪录、服务旅行社变更纪录、导游证的保留、吊销纪录。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发现导游人员有违规或非规范服务行为时,按照相应的计分标准(详见附一),将该行为的信息代码和所扣分值输入刷卡机,录入到该导游人员的IC卡中,并传送到IC卡管理系统中。
第六条 对导游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除在IC卡中扣减相应的分值外,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分别实施行政处罚,不以扣分代替行政处罚。
第七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计分时,应当向导游人员告知所扣分值、扣分理由和是否还应受到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八条 对未携带IC卡上岗服务的导游人员,检查人员可以暂时扣留有关证件,向其所属旅行社进行核查,核查后再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地、州、市旅游局对导游人员实行1C卡奖励加分制度,所加分值作为年度评优依据,不计入IC卡管理信息点数,有下列情况的,应予加分:
(一)导游等级考试前十名,加1分;
(二)地、州、市级有关旅游竞赛前十名,加1分;
(三)省级或国家级有关旅游竞赛前十名,加3分;
(四)在带团过程中,遇重大事件能为国家和集体挽回重大损失的,加1—3分。
第十条 正式导游人员参加年度检审时,应将IC卡交回各地、州、市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根据计算机系统反映的导游人员年审年度内具体情况,作出“通过年检”、“暂缓通过年检”或“不予通过年检”的结论,其中通过年检的,IC卡管理信息恢复为初始值10分;累计扣分达到10分、导游证被暂时保留的,暂缓通过年检,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IC卡管理信息恢复为初始值10分;一次扣分达到10分的,不予通过年检。
实习导游人员不参加年检,IC卡有效期满后自行作废,各地、州、市旅游局负责收回交云南省旅游局IC卡制证中心销毁。
第十一条 IC卡由云南省旅游局统一制作,我省正式导游人员及实习导游人员通过所在旅行社到所属各地、州、市旅游局申请领取IC卡。
第十二条 正式导游人员IC卡的遗失、损坏补办及变更换发由各地、州、市旅游局统一受理后,交云南省旅游局办理。实习导游人员IC卡不办理遗失补办及变更换发手续。
第十三条 各旅行社购置台式读卡器和与全省导游管理网联网事宜,由各地州市旅游局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导游人员违规计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增强导游人员守法的意识,提高导游人员素质,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的导游人员及持有“云南省导游证”的实习导游人员。
第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施违规计分管理。对违反有关导游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导游服务行为规范的导游人员予以计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地、州、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计分分值
第五条 一次计分的分值,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2分、4分、6分、8分、10分五种。
第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0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0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0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0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示的;
(0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0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07)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08)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09)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IC卡的;
(10)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第八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1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12)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1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1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1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1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九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17)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18)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
(19)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20)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21)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22)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3)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24)有殴打或漫骂旅游者行为的;
(25)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26)未通过年检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27)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三章 计分执行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一次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地、州、市级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发还导游IC卡,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州、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十三条 被暂时保留导游证的导游人员参加所在地、州、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年检培训、考试,通过年检的,凭恢复初始分值10分的导游IC卡到保留导游证的地、州、市级旅游行政执法单位领回导游证。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对违规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